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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2090号

田振祥、陈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振祥;陈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民终120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振祥,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彩姿,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锦华,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晖,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嘉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振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04民初12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直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件于2019年3月25日签收,逾期仍未缴费。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6月3日两次致电上诉人委托代理律师询问有关情况,其确认逾期未交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田振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逸思

审判员  杨晓航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倩雯甄新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