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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22民初1722号

梨树县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勾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梨树县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勾海龙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322民初1722号

原告:梨树县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天鑫,经理。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勾海龙,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原告梨树县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源房地产)与被告勾海龙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源房地产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勾海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智源房地产诉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刻偿还从原告所借款项76264.1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017年10月1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用于交付购买楼房的首付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三年平均还款至2020年10月16日全部还清,否则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利息。根据《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当每年还款76264.14元÷3年=25421.38元/年,但是自借款至今已经满一年半,被告没有履行偿还义务的意愿和行为,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后期还款义务不会按照约定履行,故此原告诉至贵院,判令被告立刻偿还原告到期借款、利息及尚未到期的借款。被告勾海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原告智源房地产提交证据如下:1、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证明勾海龙为办理银行贷款,从原告处借款作为首付43264.14元,为装修房屋从原告处借款3.2万元,共计76264.14元。2、借款协议书、欠据、收据,证明被告勾海龙从原告处借款76264.14元(包括3.2万元),欠据和收据都是被告本人签名。3、房产证复印件,证明上述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用于交付购买楼房的首付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三年平均还款,至2020年10月16日全部还清,否则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利息。根据《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76264.14元,被告应当每年还款76264.14元÷3年=25421.38元/年,但是自借款至今已经满一年半,被告未能偿还。在开庭审理时,原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宣读了有关书证,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能否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勾海龙与原告智源房地产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借款协议书》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原告处买房屋时到农业银行办理银行贷款,贷出款项直接给付原告智源房地产了。被告从银行贷款157000元,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2000元用于房屋装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将位于××县的房屋办理在被告勾海龙的名下,并将房屋的钥匙交于被告。被告勾海龙应给付原告智源房地产借款32000元及房款43264.14元,合计76264.1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勾海龙给付原告梨树县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及房款合计76264.14元。案件受理费853.0元,被告勾海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艳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华伟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