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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26民初1393号

陈隆钰与谭国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隆钰;谭国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426民初1393号

原告:陈隆钰,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谭国福,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原告陈隆钰与被告谭国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隆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国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隆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谭国福偿还欠款315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8日,谭国福向陈隆钰购买轮胎,谭结欠陈隆钰货款3150元,经陈隆钰多次催讨未果。 谭国福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8日,谭国福向陈隆钰购买轮胎,谭结欠陈隆钰货款3150元,并在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中主要约定:欠款3150元,于8月30日前还清。欠条出具后,谭国福未还款,经陈隆钰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谭国福尚欠陈隆钰货款3150元,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陈隆钰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谭国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谭国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隆钰货款3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谭国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初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毛毓添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