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381行审23号

阆中市环境保护局、阆中市川鸿砂石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阆中市环境保护局;阆中市川鸿砂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1381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阆中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文化路环保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任学明,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权,男,该局法规股股长。 被

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川鸿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彭城镇碑垭村。

法定代表人:唐世明。 申请执行人阆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阆环罚[2018]023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阆中市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阆中市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赵    卿    宇

人民陪审员 任大勇

人民陪审员李大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