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1381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阆中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文化路环保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任学明,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权,男,该局法规股股长。 被
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川鸿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彭城镇碑垭村。
法定代表人:唐世明。 申请执行人阆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阆环罚[2018]023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阆中市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阆中市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赵 卿 宇
人民陪审员 任大勇
人民陪审员李大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