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9民初284号
原告:杨金虎,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霍玉明,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靳立新,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虎诉被告霍玉明、靳立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邮寄费44元,计款10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霍晓彬
二○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