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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183刑初607号

607笪如飞、王凤斌等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笪如飞;王凤斌;焦传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183刑初60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笪如飞,中共党员,原系句容经济开发区石狮村党总支书记、黄梅街道信访办工作人员。2018年6月17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29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当日由句容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贪污罪由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拘留,11月27日由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辩护人陶永胜,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凤斌,曾用名王风兵,原系句容经济开发区石狮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0年4月14日因犯绑架、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11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29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当日由句容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贪污罪由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拘留,11月27日由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民,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传顺,个体户,中共党员。2018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6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7月18日由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9月14日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飞,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鼎香,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侦监刑诉(201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笪如飞、王凤斌、焦传顺犯贪污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3月21日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需要补充侦察为由,建议延期审理,4月19日以补充侦察完毕为由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于当日予以同意。并于6月1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凌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笪如飞及其辩护人陶永胜、被告人王凤斌及其辩护人刘民、被告人焦传顺及其辩护人王飞、李鼎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笪如飞、王凤斌在协助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文昌路西延段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焦传顺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34.5392万元。其中,被告人笪如飞、王凤斌参与作案2起,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34.5392万元;被告人焦传顺参与作案1起,贪污公款计人民币226.539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笪如飞、王凤斌为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利用协助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筛选、上报拆迁户名单,搜集、审核、上报相关权属协议,协助评估、谈判等职务上的便利,经与被告人焦传顺共谋,采取非法建房,伪造协议,虚假指认拆迁附属物等手段,将被告人王凤斌私自在已被流转的土地上所建房屋、所栽树木等物与虚构的焦传顺承包的河道等一并以被告人焦传顺名义上报开发区管委会拆迁,最终以被告人焦传顺名义骗取拆迁补偿款计人民币226.5392万元。事后,被告人笪如飞实得赃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王凤斌实得赃款人民币130万元,被告人焦传顺实得赃款人民币46.5392万元。 2、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笪如飞、王凤斌利用协助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与村部分小额拆迁户谈判、上报等职务上的便利,经共谋,在石狮村村民侯某甲、侯某乙等人拆迁补偿款申报过程中,虚增人民币8万元拆迁补偿款,并以石狮村委会名义向开发区管委会申报。2018年7月中旬,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该申报,将包含虚增金额的拆迁补偿款计人民币24.05万元拨付给侯某甲,后该虚增的8万元拆迁补偿款被被告人笪如飞占为已有,用于支付个人费用。 被告人笪如飞、王凤斌、焦传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被告人王凤斌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被告人王凤斌亲属代为退赔人民币130万元,被告人焦传顺亲属代为退赔人民币46.6万元。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笪如飞、王凤斌、焦传顺及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笪如飞、王凤斌、焦传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学军、吴某、薛某、刘某、潘某、侯某甲、侯某乙等人的证言;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经济开发区工委会出具的批复、黄梅街道党政办出具的证明、石狮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及附件、房屋置换补偿安置协议书、租赁协议、银行卡流水、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缴款单、涉案地点的卫星图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笪如飞、王凤斌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焦传顺虚构事实,共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其中被告人笪如飞、焦传顺贪污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凤斌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三被告人均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笪如飞、王凤斌、焦传顺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笪如飞、王凤斌、焦传顺在部分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关于被告人焦传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焦传顺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笪如飞、王凤斌、焦传顺经预谋,利用各自的身份,相互配合,分工合作,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共同实施贪污犯罪行为,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被告人焦传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笪如飞的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笪如飞第2起犯罪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句容市监察委掌握了被告人笪如飞第1起犯罪事实并对其调查期间,其虽主动交待了起诉书指控第2起犯罪事实,但该起犯罪事实与第1起犯罪事实系同种较轻罪行,故不应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笪如飞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此情节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焦传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焦传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句容市监察委在掌握焦传顺伙同他人采取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线索后,将相关的调查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以诈骗立案后将被告人焦传顺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监察委,被告人焦传顺犯罪后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情形,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对被告人焦传顺的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凤斌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笪如飞、王凤斌、焦传顺在提起公诉前均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罪行,且被告人王凤斌、焦传顺积极退赃,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笪如飞、王凤斌、焦传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故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凤斌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笪如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先行监视居住的73日折抵刑期37日,留置的78日折抵刑期78日,合计115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凤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先行监视居住的73日折抵刑期37日,留置的78日折抵刑期78日,合计115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焦传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先行监视居住的5日折抵刑期3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凤斌、焦传顺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76.6万元,予以追缴。 五、被告人笪如飞、王凤斌、焦传顺三人共同贪污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49.9392万元,被告人笪如飞、王凤斌二人共同贪污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8万元,继续予以追缴(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江宇

审 判 员  芦庆华

人民陪审员  陈 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思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