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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1行初506号

王胜强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4-23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当事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王胜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71行初506号起诉人:王胜强,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公民身份号码220×××××××********。2019年6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胜强的起诉材料,诉称:本诉是根据广东省司法厅粤司信息公开〔2019〕21号答复指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起诉人完全正当地向被诉行政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听证程序,被诉行政机关适用《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混淆事实,造成行政纷争无限期拖延。本案就是请求进入程序实体审理,召开解决具体问题的行政听证,进入正常正当程序的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据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确认被诉行政机关粤信复函告〔2015〕02号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粤司信息公开〔2019〕21号给出的救济途径,滥用职权作为处理违法;2.责令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行政纠纷唯一条件的救济途径,召开行政听证,化解多年行政争议,定纷止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首先,本案中,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具体的诉讼请求”的规定,本院无法确定审理的对象。经本院释明,起诉人仍坚持其诉讼请求。其次,起诉人向被诉行政机关申请信访事项听证,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粤信复函告〔2015〕02告知书,以起诉人申请听证的信访事项已作出复核意见为由告知起诉人不再受理,属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的规定,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起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王胜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海城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余 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宇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