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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6刑初30号

刘润凤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贪污;受贿
当事人
刘润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16刑初3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润凤,女,1961年1月5日出生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族,大学文化,原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公共厕所管理所书记,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贪污、受贿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辩护人王凤娟,天津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公诉刑诉〔20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润凤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4月3日、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瑜、陈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润凤及其辩护人王凤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3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刘润凤先后担任天津市汉沽区河西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书记和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副书记。自2010年至2017年间,刘润凤利用其担任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供货商贿赂款人民币35.5万元、贪污公款人民币25.59万元。1、受贿罪2010年至2017年,刘润凤在担任汉沽河西环卫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环卫设备采购、货款结算等方面为天津市恒通基业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某谋取利益。田某先后以现金及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送给刘润凤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5.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2010年10月9日,田某通过本人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送给刘润凤人民币5万元。2011年11月25日,田某通过魏某1以银行转账方式送给刘润凤人民币5万元。2012年7月5日,田某通过其朋友李某1账户以银行汇款的方式送给刘润凤人民币5万元。同年7月11日,田某以银行汇款方式送给刘润凤人民币7万元。2010年至2017年,田某还陆续以现金方式送给刘润凤人民币13.5万元。2、贪污罪2010年7月至2016年1月,刘润凤担任汉沽河西环卫所所长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5.5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2010年至2013年间,刘润凤为谋求个人利益,利用担任汉沽河西环卫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从该单位的账外款中累计支出人民币8.5万元,并以个人名义送给时任滨海新区汉沽环容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的陈某(另案处理)。2012年12月,经陈某授意,刘润凤利用其担任汉沽河西环卫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与天津华宇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虚假清雪协议的手段,套取公款人民币6万元,送予陈某个人使用。2008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刘润凤利用担任汉沽河西环卫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使用该单位公款,为不在该单位工作的哥哥刘某2缴纳社保费用人民币7.76万元(缴纳期限为2008年10月至2015年12月)、为外甥鲁某缴纳社保费用人民币3.33万元(缴纳期间为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总计人民币11.0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润凤被查获归案,并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人民币465900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润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润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认定被告人刘润凤具有自首、坦白、立功、退赃情节,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请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对被告人刘润凤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润凤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润凤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刘润凤具有立功情节、针对贪污罪具有自首情节、针对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润凤在担任天津市汉沽区河西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在环卫设备采购、货款结算等方面为天津市恒通基业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某谋取利益。2010年10月9日、2012年7月11日,田某通过本人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送给刘润凤总计人民币12万元;2011年11月25日,田某通过魏某1以银行转账方式送给刘润凤人民币5万元;2012年7月5日,田某通过其朋友李某1账户以银行汇款的方式送给刘润凤人民币5万元;另,田某在2010年至2016年间陆续以现金方式送给刘润凤人民币13.5万元。

二、贪污事实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刘润凤为谋求个人利益,利用担任汉沽河西环卫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从该单位的账外款中累计支出人民币8.5万元,并以个人名义送给时任滨海新区汉沽环容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的陈某(另案处理)。2012年12月,被告人刘润凤受陈某指使利用其担任汉沽河西环卫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与天津华宇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虚假清雪协议的手段,套取公款人民币6万元,送予陈某个人使用。2008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刘润凤利用担任汉沽河西环卫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使用该单位公款,为不在该单位工作的哥哥刘某2缴纳社保费用人民币77587.62元(缴纳期限为2008年10月至2015年12月)、为外甥鲁某缴纳社保费用人民币33310.29元(缴纳期间为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综上,被告人刘润凤收受供货商贿赂款总计人民币35.5万元,贪污公款总计人民币255897.91元。2018年9月1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对刘润凤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一案立案调查,同年10月23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归案后,被告人刘润凤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如实供述了受贿的事实且向监察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其家属代其退赔全部涉案赃款,现扣押在案。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天津市恒通基业环卫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要经营环卫设备的销售业务,其于2009年承揽汉沽河西环卫管理所的环卫设备采购业务时认识刘润凤;自2010年到2016年间,其始终给河西所供货,因刘润凤负责汉沽河西环卫管理所的环卫设备采购工作,其先后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给刘润凤好处费人民币35.5万元。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丈夫刘某3共同经营天津昊硕基业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汉沽河西环卫管理所没有业务关系,其亦不认识刘润凤;其与田某系朋友关系,田某曾借用天津昊硕基业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河西环卫所做业务;2012年7月5日,田某向其转账人民币5万元并让其将该款项转至刘润凤的银行账户内。3、证人魏某1的证言证实:田某系其丈夫的姐夫,其与刘润凤不认识,2011年11月25日,田某让其代垫人民币5万元并将该款项转至刘润凤的银行账户内,后田某将上述款项归还。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天津市汉沽区河西环境卫生管理所副所长,刘润凤系所长,河西环卫所主要收入是财政拨款和创收来的代扫费,河西所负责汉沽河西片区道路及进区口道路的清扫保洁;刘润凤个人决定由田某负责向河西环卫所提供设备,河西环卫所自田某处购买电动清扫自行车等设备总价值约人民币250万元;河西环卫所存在与其他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骗取公款的情形,其中2012年12月11日,刘润凤指使其与会计李某3帮助刘润凤与宇华公司的刘某1签订虚假的清雪协议倒出现金人民币6万元给时任环容局局长陈某使用;其不认识刘某2和鲁某,该二人不是河西环卫所的工作人员,河西环卫所存在为非工作人员支付工资和交纳社保的情况;刘润凤担任河西环卫所所长期间给职工发放过福利和奖金,发放行为经过了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但其对资金来源并不清楚,刘润凤调离后,河西所不再发放福利和奖金。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汉沽河西环卫所系汉沽环容局下属单位,其担任汉沽环容局局长期间,刘润凤任汉沽河西环卫所所长,河西环卫所系汉沽环容局下属事业单位。二人因上下级关系而相识;2010年,刘润凤向其提出延迟退休年龄,其与刘润凤找到时任汉沽人事局局长崔某,崔某同意按照相关政策办理,但提出需要环容局出具刘润凤留任的说明材料。后其要求环容局办公室向人事局出具刘润凤继续留任的报告,人事局为刘润凤办理了延迟退休手续。刘润凤为表示感谢在其办公室向送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后直至2013年,刘润凤在年节期间共计送其现金人民币8.5万元,其在向河西环卫所拨付资金等方面为刘润凤提供便利;2012年12月,其要求刘润凤从河西环卫所倒出人民币6万元用于其春节期间向领导送礼,刘润凤通过将河西环卫所的工作外包给相关保洁公司过程中,通过加大保洁面积、虚增开支的方式倒现金交其使用。6、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其担任了汉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2010年底陈某因刘润凤延迟退休的问题找其帮忙,其审核材料后告知环容局出具的继续聘用刘润凤的决定后就可以办理,陈某补齐材料后,刘润凤得以延迟退休。7、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汉沽河西环卫所会计,刘润凤是所长;刘润凤曾令其以个人名义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银行设立两个存折的款项主要是通过虚列购买清扫工具费用和车辆维修费用等形式套取出来的公款,上述款项的用途主要是给在编职工发补贴,每次支出钱款,都是刘润凤告知其取款数额,其取款后交给刘润凤使用,上述款项的收支情况目前已无账目记录;在刘润凤的指使下,其帮助不在河西环卫所工作的刘润凤的哥哥刘某2、外甥鲁某等人长期在河西环卫所吃空饷,除发放工资外还按照其他员工一样的标准给上述人员上社保,刘某2、鲁某的工资,刘润凤让其保管并用于单位账外支出;2012年底,因环容局的领导用钱,刘润凤以与刘某1签订假合同的方式从河西环卫所倒出人民币6万元。刘某1从河西环卫所领出支票后,再以现金形式向其转交,其再转交给刘润凤。8、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经营倬成保洁公司和宇华保洁公司,上述公司均与汉沽河西环卫所有业务往来,主要是扫保、清雪、漂浮物打捞以及一些临时性应急环境清整工作;在所长刘润凤的指使下,其以倬成公司或宇华公司的名义与河西环卫所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公款人民币数十万元,上述款项其全部交给李某3;其中2012年年底的时候,在刘润凤指使下,其以宇华保洁公司的名义与河西环卫所签订一份虚假的清雪合同套取出公款人民币6万元,上述款项亦交给李某3。9、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刘润凤的哥哥,2006年自谋职业后,因没有单位为其上社保,为了今后退休金不受影响,其多次找时任河西环卫所长的妹妹刘润凤帮忙,让河西环卫所代其缴纳社保,时间跨度为2008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其未在河西环卫所领取过工资。10、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刘润凤的外甥。2012年待业后,刘润凤主动提出让河西环卫所代其缴纳社保,时间跨度为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其未在河西环卫所领取过工资。11、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其在2011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汉沽河西环卫所书记,刘润凤担任所长期间给职工发放过福利和奖金,其并不知道资金来源。2014年之前,其共领取了各种津贴和补助共计人民币1万元左右。12、证人魏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2010年至2018年间,先后在汉沽环容局、滨海新区环境局第二工作处工作,汉沽环容局未向汉沽河西环卫所拨付过专门用于发放津贴、补贴或其他福利的经费。1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关于核定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定表》证实: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环境卫生管理所系事业单位法人,上级单位是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14、刘润凤《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刘润凤等同志聘任职务的通知》、《关于刘润凤等同志续聘行政职务的通知》等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刘润凤系国家工作人员,其于1998年12月至2004年3月担任汉沽区河西环卫所所长,于2005年至2012年5月担任汉沽河西环卫所所长、书记,于2012年5月至2017年4月担任滨海新区汉沽河西环卫所所长、副书记,于2017年4月至今担任滨海新区汉沽公共厕所管理所书记。15、刘润凤、田某名下《银行转账记录》证实:2010年10月9日,田某向刘润凤尾号“5229”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人民币5万元;2012年7月11日,田某向刘润凤尾号“5229”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人民币7万元。16、刘润凤名下《银行转账记录》、李某1《个人业务凭证》证实:2012年7月5日,李某1向刘润凤尾号为“5229”的工商银行账户存入人民币5万元。17、刘润凤、魏某1名下《银行转账记录》证实:2011年11月25日,魏某1向刘润凤尾号为“5229”工商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5万元。18、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环境卫生所《2010年-2017年购置电三轮、手推车、人力车、果皮箱、垃圾桶汇总情况》、《记账凭证》、《发票》、《购销合同》、《报价单》证实:2010年至2017年间,汉沽河西环卫所向田某控制的相关公司购买设备,业务量计人民币250余万元。19、汉沽河西环卫所与天津市宇华保洁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汉沽河西环卫所出具的《记账凭证》、《发票联》、《付款凭证》、天津市宇华保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2年12月11日,汉沽河西环卫所与天津市宇华保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宇华保洁有限公司负责五经路、紫东街、五纬路、六纬路的路面、道牙子和便道的清雪、保洁,费用为人民币6万元;2013年2月21日,汉沽河西环卫所向某华保洁有限公司支付保洁费人民币6万元。20、汉沽河西环卫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河西环卫所刘某2、鲁某实发工资明细表》、《河西环卫所负担刘某2、鲁某保险明细表》、《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刘某2、鲁某的《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信息表》、《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单》、刘某2、鲁某与河西所的《劳动合同书》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分区花名册》证实:刘某2、鲁某与河西所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书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实际二人并未在河西环卫所上班,河西环卫所自2008年至2016年共为刘某2发放工资人民币94110.8元、缴纳保险人民币77587.62元,河西环卫所自2013年至2016年共为鲁某发放工资人民币59635.64元,缴纳保险人民币33310.29元。21、李某3名下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银行账户资金的《银行流水》、《银行取款业务凭条》证实:李某3名下河西环卫所小金库资金支取及流转情况,自刘润凤调离河西环卫所后小金库的账户内未再支取过现金。22、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出具的《查封/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刘润凤家属代其退赔赃款人民币465900元。2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凭证》证实:刘润凤家属在案件庭审期间再次代其退赔赃款人民币145000元。24、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刘润凤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系滨海新区监察委审查调查中发现,2018年9月17日滨海新区监察委对刘润凤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一案立案调查,同年10月23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5、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刘润凤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在被留置期间如实供述了受贿事实。26、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我收受好处费的情况汇报》、《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证实:刘润凤在留置期间向监察委提供滨海新区环境局第二工作处环境管理办公室主任科员韩雪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核查线索反映属实,韩雪现已被依法留置。27、刘润凤《常住人口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实:刘润凤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28、被告人刘润凤的供述证实:2010年到2016年间,其作为河西环卫所所长决定河西环卫所自田某处购买大量环卫物品并收受田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5.5万元,受贿款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日常消费。2008年左右,其通过虚开发票、虚增外包保洁合同金额、挂名上社保人员工资等方式套取的公款,形成账外资金,账外款由会计李某3保管,主要用于给在编职工发放奖金津贴。2010年底其为延迟退休的事情用个人资金送给陈某人民币2万元,后至2013年其从河西环卫所账外资金中累计支出人民币8.5万元送给陈某。2012年12月,在陈某的指使下,其采取与天津市宇华保洁有限公司的刘某1签订虚假协议的方式从河西环卫所套取公款人民币6万元给陈某使用。2008年及2013年初,其个人决定使用河西环卫所公款分别为其二哥刘某2、外甥鲁某缴纳社保,2016年停止再给二人上社保,具体缴纳的社保金额以账目为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润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润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润凤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润凤归案以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贪污事实,系自首,对其所犯贪污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润凤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事实,系坦白,对其所犯受贿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润凤向监察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润凤案发后退缴全部涉案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润凤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以贪污罪、受贿罪对被告人刘润凤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刘润凤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润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涉案赃款人民币610897.91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福 津

人民陪审员  李梦华

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旭附:法律释明: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