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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3执恢353号

贺照众、李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贺照众;李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03执恢353号申请执行人贺照众,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被执行人李丽,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丰南市。申请执行人贺照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丽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纪玉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毛德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