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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2刑初311号

孙大刚、王友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孙大刚;王友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402刑初311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大刚,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文盲,无业,住枣庄市台儿庄区。2012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6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友顺,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2013年5月14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8月9日因盗窃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一千元。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二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大刚、王友顺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贺成明、代理检察员梁然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大刚、王友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18日、2月21日,被告人孙大刚单独或者与被告人王友顺结伙在枣庄市市中区立新小区、纺织局宿舍、希望嘉园盗窃电动车3起,共计价值7890元;其中,被告人孙大刚盗窃作案3起,盗窃电动车总价值7890元;被告人王友顺盗窃作案2起,盗窃电动车总价值6590元。 1.2019年2月18日晚,被告人孙大刚、王友顺在立新小区42号楼1单元门口东侧,盗窃被害人贾某价值1740元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 2.2019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孙大刚在文化路与中兴路交界处往南100米路西纺织局宿舍2号楼楼道口西侧,盗窃被害人张某价值1300元的绿色轻骑牌尚菲型电动车一辆。 3.2019年2月21日晚,被告人孙大刚、王友顺在希望嘉园3号楼1单元东侧第一间储藏室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价值4850元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大刚、王友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某、张某、李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大刚、王友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大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友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大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大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友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孙大刚退赔张中南1300元,责令被告人孙大刚、王友顺退赔贾蕾、李园方6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傅晓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广世                                                                                     

书记员  陈锦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