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2384号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A-one运动公园”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东,重庆昌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龙腾盛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贺策。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龙腾盛世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龙腾盛世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艾玓
人民陪审员 李 黎
人民陪审员 巫 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