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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03执97号之一

冯志博与张志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志博;张志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803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志博,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张志涛,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本院在执行冯志博与张志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志涛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前进分理处的银行账户,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尚有38721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