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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4执719号

龚杰军、闫连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龚杰军;闫连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4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龚杰军,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闫连勇,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民初11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闫连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闫连勇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闫连勇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闫连勇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