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4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龚杰军,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闫连勇,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民初11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闫连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闫连勇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闫连勇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闫连勇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