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民初6054号
原告:卢某,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郑某,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预登记受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郑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瑞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