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81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林行娣,女,汉族,1939年7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
申请执行人:林某2,女,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
申请执行人:林春生,男,汉族,1991年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
申请执行人:林某1,女,汉族,2005年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
法定代理人:林某2,女,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执行人:华雁秋,男,汉族,1962年8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行娣、林某2、林春生、林某1与被执行人华雁秋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漳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华雁秋支付赔偿款147123.78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华雁秋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华雁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华雁秋于2019年2月20日履行执行款14920元,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林行娣、林某2、林春生、林某1已领取执行款8520元。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局、国土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华雁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亚 平
代理
审判员 卢 炎 文
代理
审判员 曾 志 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晓丽(代)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