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民初11416号
原告:喻小春,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涛,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旭,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抢了么网络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社区东纵大道**天惠骄写字楼****(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KRFL3Q。
法定代表人:刘利。
被告:刘利,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原告喻小春诉被告抢了么网络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刘利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廖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涛、石旭和被告抢了么网络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抢了么网络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刘利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2、被告抢了么网络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刘利返还原告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计至清偿之日);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刘利此前欠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抢了么网络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是被告刘利的自然人独资公司,2018年6月5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约定原告以该欠款入股被告抢了么网络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占股8%,约定股东有权查询公司财务、平台利润分配每月分配一次,于次月末分配完毕,每月分红方案由股东会同意开会决定等事项。协议签订后,被告抢了么网络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迟迟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也没有召开过股东会议,并在2018年12月其号称对外的办公场所亦因欠租关门,被告刘利也不知所踪。被告刘利骗取原告参股被告抢了么网络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拒不办理股权变更,被告抢了么网络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也没有实际经营业务,股权转让未能履行,至今也没有继续履行的前提和必要。为此,原告特提起起诉,恳请人民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被告共同答辩:1、诉状指出被告迟迟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公司一直正常经营,多次催促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股东拒不办理;2、诉状指出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但实际上公司每月召开股东会有视频且有会议记录;3、诉状指出商务部总经理是空职,没有业务。但抢了么网络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的商务部总经理是有正式任命书及实际业务,有业务记录可以证明,并且原告长期居住在公司开展业务;4、诉状指出被告抢了么网络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欠租关门,属于断章取义,事实上被告抢了么网络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并不欠租;5、诉状指出被告刘利不知所踪,但刘利手机一直处于正常开机状态,且与股东群每日都有交流;6、公司成立至今未满两年,并未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7、公司并未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8、公司也并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抢了么网络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投资入股协议书》,该协议约定:1、原告投资70000元入股被告抢了么网络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占股8%,原告享有公司未来所有项目的等比例股份权益。2、原始股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3、股东有权查询公司财务;平台利润分配每月分配一次,于次月末分配完毕,每月分红方案由股东会同意开会决定。被告确认原告已投资了该70000元。
原告等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万江分局投诉被告抢了么网络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拖欠了3-6个月的工资未发放,原告主张该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且因劳动仲裁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股东关系并未确定劳动关系,故原告最后没有起诉被告欠薪。被告主张虽仍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原告已经是公司的股东,被告提供的2018年12月28日《股东会决议》,由股东协商表决案涉公司的融资事宜,该决议上记载的参加会议人员中包括了原告,但该决议并无原告的签名。原告主张其没有参与股东会,不清楚被告抢了么网络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被告刘利主张在其建立的“爱敲敲APP”公司股东微信群,有将公司召开会议时间、内容、公司的经营情况等通过该微信群告知各股东,原告在该群里,表明其已经是公司的股东了。原告主张其确实是在被告刘利拉的“爱敲敲APP”群里,但从未发过言,且该群也是为诉讼而建立起来。庭审中,原告与两被告确认原告的70000元是购买被告刘利的股份。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投资入股协议书、照片及被告提供的股东会决议、模特大赛资金支配授权协议书、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本院(2019)粤1971民初11058号庭审笔录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抢了么网络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刘利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两被告确认原告的该款项是购买被告刘利的股份,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已出资70000元,从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股东会决议看,上述证据虽无法反映出原告实际上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从上述证据的内容看,原告实际上已经成为了被告抢了么网络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告的股东身份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未影响原告行使股东的权利。原告主张两被告未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在原告已经成为被告抢了么网络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的股东的情况下,即使该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原告亦不能就此要求返还其投资款,应在公司进行清算后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原告诉请解除案涉的《投资入股协议书》并要求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7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喻小春全部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775元(原告喻小春已预交),由原告喻小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 敏
审判员 廖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宁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