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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2民初3532号

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祁亚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6-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祁亚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民初3532号

原告: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理人:严光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玉,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亚娟,女,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祁亚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 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贺胜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