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828刑初7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国杰,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住夏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9年2月17日被夏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陆看守所。被告人冯国杰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一案,由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8日以夏检刑公诉刑诉(2019)6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国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6日左右,被告人冯国杰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办理假证,伪造编号为“夏房权证温泉路字第XXXX号”、产权人为冯国杰的房产证。后又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办理假章,伪造一枚“山西省夏县房产管理所”印章,将该印章盖在其提前伪造的房产交易抵押证明上。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冯国杰将伪造的房产证及房产交易抵押证明抵押在张晓强处。经夏县房产管理所查询,冯国杰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编号“夏产权证温泉路字第2010060540”的房产是为王铁锁所有。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国杰抵押给张晓强的房产证及房产交易抵押证明均为伪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国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国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冯国杰的户籍证明、夏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民警杜鹏魁、郭锐提供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冯国杰的讯问笔录、受害人张晓强的询问笔录、受害人张晓强的辨认笔录、夏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材料清单、夏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夏县房产管理所出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表六、夏县房产管理所出具的家庭个人住房登记信息查询、夏县公安局鉴定委托书、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文)字(2019)5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国杰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国杰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案卷中随案移送的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边婷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茹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