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681民初2774号原告潘某1,男,193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江某1,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业,现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江某2,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潘某2,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潘某3,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潘某4,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潘某5,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胡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1与被告江某1、江某2、潘某3、潘某4、潘某5、胡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潘某1又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景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