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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2民初3410号

深圳市和春晨晖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宁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安徽省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和春晨晖投资有限公司;张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2民初3410号

原告:深圳市和春晨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26233D。

法定代表人:陈广志,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勇,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宁,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皖霍邱县人,住霍邱县。 原告深圳市和春晨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宁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和春晨晖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深圳市和春晨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丙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汪家秀

书记员张义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