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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5504号

李国辉与彭丽、贺章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7-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辉;彭丽;贺章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5504号

原告:李国辉,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魏,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丽,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贺章举,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辉与被告彭丽、贺章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彭丽、贺章举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彭丽、贺章举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城区市过境公路以南318线(B栋1602)房屋(权3642007)在限额46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贺章举所有的车牌号为川J0××××号汽车在限额46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万 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宸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