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1181号
原告:王玉蓉,女,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刘某,男,2012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两原告
委托代理人:杨雪,山东大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寿光市孙家集街道石门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石门董村驻地。
负责人:戴金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文,男,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蓉、刘某与被告寿光市孙家集街道石门董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蓉、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房 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