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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84执994号之一

吕成芳、黄立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成芳;黄立成;吴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84执9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成芳,女,生于1970年7月7日,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黄立成,男,生于1965年10月13日,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吴振华,女,生于1970年2月13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鄂0684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吕成芳与被执行人黄立成、吴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吕成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该案在审理期间,根据吕成芳的申请,本院依法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黄立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房权证鄢城字第**)予以了查封。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黄立成、吴振华同意用该房抵偿所欠吕成芳的债务,吕成芳同意。该房屋经评估为325700元,经“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予以拍卖。本院于2019年1月3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予以公告,并于2019年2月4日至2月5日对该房产以325700元进行拍卖,因无人竞拍导致流拍。2019年3月13日至3月14日对该房产以260560元进行二拍,因无人竞拍导致流拍。2019年4月5日10时至6月3日10时以260560元进行变卖,因无人竞拍导致流拍。本院将拍卖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吕成芳与被执行人黄立成、吴振华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流拍价抵偿所欠债务,本案即全部执行完结。申请执行人吕成芳自愿承担该房产所有权变更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根据申请执行人品成芳的申请及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黄立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房房权证鄢城字第**)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黄立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房权房权证鄢城字第**)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以流拍价格260560元(评估费2400元、借款25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4295元、利息3865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吕成芳,该房产权属自裁定书送达生效之日归申请执行人吕成芳所有。

三、申请执行人吕成芳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向东

审 判 员  何永华

人民陪审员  朱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玉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