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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刑更912号

张乙铁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张乙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青01刑更912号罪犯张乙铁,男,1968年6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河中法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乙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22日、2016年3月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四个月。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张乙铁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乙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乙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乙铁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雄

审判员 何彦邦

审判员 汪克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解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