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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91民初1403号

孙英丽与许秀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英丽;许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91民初1403号

原告:孙英丽,女,1970年5月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许秀珍,女,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海河****楼****,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英丽诉被告许秀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许秀珍现住址不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君东

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

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燕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