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91民初1403号
原告:孙英丽,女,1970年5月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许秀珍,女,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海河****楼****,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英丽诉被告许秀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许秀珍现住址不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君东
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
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燕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