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米脂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827执263号 李某某:关于追缴被执行人李某某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陕0827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该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上述刑事判决书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5月29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北支行个人账户2050元(罚金2000元及执行费50元)。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827执26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1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