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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24民初1723号

徐州牧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京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牧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京贵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4民初1723号

原告:梁京贵,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 码350824199009210035,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道三官堂巷21号。

被告:徐州牧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11076377699Q。

法定代表人:张志。 原告梁京贵与被告徐州牧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梁京贵于 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京贵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 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京贵撤诉。 -2-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梁京贵负 担。

审判员  钟书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莉婷

书记员陈燕青 -3-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