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02民初1974号
申请人:泰州市海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陵区文鑫苑沿街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冯山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侃、吴雪晴,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泰州市安腾轴皮厂(集团),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张,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张家坝**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鞠雅蓓
被
申请人:江苏璞瑞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陵区九龙镇台商工业园区,住所地海陵区九龙镇台商工业园区世纪大道南侧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姚贵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警、陈杰,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姚贵铭,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海陵区。
被
申请人:泰州市三铃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台商工,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台商工业园区张坝路西侧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鞠雅蓓。
被
申请人:吴新云,男,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
申请人:鞠雅蓓,女,1980年9月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海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安腾轴皮厂(集团)、江苏璞瑞电池有限公司、姚贵铭、泰州市三铃车业有限公司、吴新云、鞠雅蓓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申请人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安腾轴皮厂(集团)、江苏璞瑞电池有限公司、姚贵铭、泰州市三铃车业有限公司、吴新云、鞠雅蓓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钱 菲
人民陪审员 殷伯锦
人民陪审员 徐千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