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1022民初2233号

马巧灵与北京中文德利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巧灵;北京中文德利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22民初2233号

原告:马巧灵,女,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

被告:北京中文德利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一队。

法定代表人:吴树国。

原告马巧灵与被告北京中文德利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马巧灵诉称:1、要求被告给付车价款84356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给付车损226516元及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有牌照号为京K×××**的奔驰汽车一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到被告处进行修理。被告承诺将原告的事故车出售。并承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的应得赔偿款项数额为226516元,由他负责办理理赔。将该款项给付原告。后被告将该事故车以28万元的价格该给了赵福亮车价款中仅给付了原告195644元,余款一直未给付。且被告一直也未将该车的车损赔偿金给付原告。后经原告了解。是由于被告伪造了修理费的票据。保险公司拒赔了。现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上述纠纷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望从速裁判。北京中文德利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原告住所地即固安县人民法院所在地无关,应由被告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北京中文德利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一队。根据原告提交的《事故车辆代理出售转让协议》,本案的争议标的为京K×××**奔驰汽车的出售行为,故北京中文德利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为原、被告《事故车辆代理出售转让协议》履行义务一方,北京中文德利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将该车出售给案外人,实际履行地在被告北京中文德利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另外,根据双方《事故车辆代理出售转让协议》第九条约定“可向乙方(北京中文德利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且原、被告约定的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丽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