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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执2638号

何云龙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何云龙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26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楼大成广场4门8门。

负责人:袁桂军,行长。被执行人何云龙,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何云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91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66009.17元等款项。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后立即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绿景馨园东区X号楼X层X单元XXX的房产,该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及相应执行措施后未发现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秋春

审判员  黄建平

审判员  杨晓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鑫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