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25民初1016号
原告:刘茂密,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兴安县。
被告:曾庆国,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兴安县。
被告:曾繁林,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兴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茂密与被告曾庆国、曾繁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茂密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繁林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茂密以其与被告曾庆国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繁林的起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茂密撤回对被告曾繁林的起诉。
审判员 饶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浩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