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24民初3746号
原告: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0013735C,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袁家墩还建小区内武汉四季鑫宝来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程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074742779R,住,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桃园镇苏河村朱集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高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园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茹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