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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6刑初180号

钱某、吴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钱某;吴某;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06刑初180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克洞,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立燕,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辉,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检刑诉[2019]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吴某、严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常永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李克洞、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孙立燕、被告人严某及其辩护人孟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3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钱某、吴某、严某到菲律宾为黄某、黄某1(二人均在逃)等人通过互联网开设的某城赌博网站工作。该网站吸引中国境内参赌人员赌博,接收赌资,犯罪嫌疑人钱某、吴某、严某在该赌博网站从事客服、部分出入款等工作,对该赌博网站的运营起到积极帮助作用。 被告人钱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钱某系自首;2、被告人钱某系从犯;3、被告人钱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被告人钱某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吴某系自首;2、被告人吴某系从犯;3、被告人吴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被告人吴某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严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严某系自首;2、被告人严某系从犯;3、被告人严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被告人严某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 另查明,本案系他人报案案发。被告人钱某、吴某、严某均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钱某、吴某、严某亲属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各人民币305142元、人民币200000元、人民币21373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吴某、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护照复印件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吴某、严某帮助他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钱某、吴某、严某均系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吴某、严某均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均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吴某、严某违法所得均已被扣押,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三、被告人严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被告人钱某、吴某、严某违法所得各人民币305142元、人民币200000元、人民币213739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泽利

人民陪审员  吕厥莲

人民陪审员  于加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陈慧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