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恢466号 申请执行人罗海渊,男,汉族,1988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执行人李迺科,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罗海渊与被执行人李迺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4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分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辛 波
审判员 雒虹媛
审判员 王伟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年鹤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