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23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马玉琴,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住该县。
被执行人:刘玉刚,男,汉族,1988年2月19日生,山东省定陶县天人,住该县。申请执行人马玉琴与被执行人刘玉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甘0423民初19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婚生长女刘心雨随申请执行人马玉琴共同生活,被执行人刘玉刚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自2017年9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打款至申请执行人马玉琴中国邮政储蓄卡至婚生长女刘心雨年满十八周岁。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玉刚支付长女抚养费96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玉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向被执行人刘玉刚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的执行标的为9600元,未执行标的为9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马玉琴,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其告知,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平吉
审 判 员 曾敏玲
人民陪审员 闫沛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乔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