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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82民初623号

刘艳伟与魏工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艳伟;魏工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2民初623号

原告:刘艳伟,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魏工博,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刘艳伟与被告魏工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2019年6月11日,原告刘艳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艳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刘艳伟负担。

审判员 王 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荆成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