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2民初623号
原告:刘艳伟,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魏工博,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刘艳伟与被告魏工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2019年6月11日,原告刘艳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艳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刘艳伟负担。
审判员 王 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荆成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