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9)湘0203执保469号罗英强: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及(2019)湘0203民初1708号民事裁定书,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罗艺名下价值7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冻结查封保全措施:
一、2019年6月10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罗艺名下在互联网银行三个账户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1**4.61元,期限一年即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
二、2019年6月11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罗艺及案外人高欣悦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6栋604号(不动产权证号为:1******5株国用(2010)第B***6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已设立抵押),期限三年即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告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