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26执保394号
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住所地:故城县中华街西侧与顺达路交叉口。
负责人:刘世光,行长。
被
申请人:故城县沙岗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前沙岗。
法定代表人:崔桂芝,经理。
被
申请人:故城县益丰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前沙岗。
法定代表人:周彦志,经理。
被
申请人:河北裕兴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县城广交区体育街。
法定代表人:王志洪,经理。
被
申请人:崔桂荣,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
申请人:秘增岐,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
申请人:崔桂芝,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
申请人:王志洪,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
申请人:王兰慧,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部分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9)冀1126执保394号予以结案。 执行员 张明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春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