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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6执保394号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故城县沙岗棉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7-31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故城县沙岗棉业有限公司;故城县益丰粮业有限公司;河北裕兴种业有限公司;崔桂荣;秘增岐;崔桂芝;王志洪;王兰慧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26执保394号

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住所地:故城县中华街西侧与顺达路交叉口。

负责人:刘世光,行长。

被

申请人:故城县沙岗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前沙岗。

法定代表人:崔桂芝,经理。

被

申请人:故城县益丰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前沙岗。

法定代表人:周彦志,经理。

被

申请人:河北裕兴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县城广交区体育街。

法定代表人:王志洪,经理。

被

申请人:崔桂荣,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

申请人:秘增岐,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

申请人:崔桂芝,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

申请人:王志洪,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

申请人:王兰慧,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部分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9)冀1126执保394号予以结案。 执行员  张明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春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