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324民初2902号
原告: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理人:张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贺,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高委,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王丽,女,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高委、王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高委、王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18000元及利息7200元,共计25200元,利息计算至垫付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30日,被告杜高委为借款人兰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过汽车分期付款的方式借款20万元,分36期偿还用于向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车辆,原告与被告王丽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致使原告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其垫付到期债务17141.86元。原告垫付后多次向被告索要垫付款,被告杜高委承诺于2017年7月31日还清欠款本息共计24800元,后于2017年8月1日和9月4日分两次偿还原告共计6800元,尚欠1800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杜高委未作答辩。王丽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30日,被告杜高委为借款人兰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过汽车分期付款的方式借款20万元,分36期偿还用于向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车辆,原告与被告王丽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被告双方签订汽车购销合同一份,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如不按照约定的日期足额还款…,甲方代垫付后,有权按垫付金额加收3%的利息…”;合同未约定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原告“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曾用名为“苍山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至2016年4月30日,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兰陵农业商业银行(原兰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垫付贷款17141.86元。被告杜高委承诺于2017年7月31日还清欠款本息共计24800元,后于2017年8月1日和9月4日分两次偿还原告共计6800元,尚欠18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王丽为被告杜高委的购车分期贷款提供担保,原告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杜高委垫付贷款17141.86元,被告杜高委承诺于2017年7月31日还清欠款本息共计24800元,后于2017年8月1日和9月4日分两次偿还原告共计6800元,尚欠18000元至今未还。原告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之后向被告杜高委行使追偿权及向被告王丽要求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外,原告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高委约定的垫付款按垫付金额加收3%的利息计息,未明确约定是年利率、月利率还是日利率,属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原、被告对利息约定不明,本院确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被告杜高委、王丽经法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高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4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垫付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被告杜高委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王丽承担50%的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杜高委、王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红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