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904民初1717号

刘让与宋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2-09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让;宋军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04民初1717号

原告:刘让,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58。

被告:宋军兴,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沙琅镇琅西管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32。

原告刘让与被告宋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刘让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还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让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刘让负担。

审判员  李洁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郑旖皓

书记员  何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