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04民初1717号
原告:刘让,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58。
被告:宋军兴,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沙琅镇琅西管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32。
原告刘让与被告宋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刘让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还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让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刘让负担。
审判员 李洁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郑旖皓
书记员 何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