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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3民初1138号

吴彬熠与巴东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彬熠;巴东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3民初1138号

原告:吴彬熠,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绍杨,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东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沪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568305261A。

法定代表人:谭惠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彬熠诉被告巴东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巴东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黄彪、陈凤安涉嫌犯罪,已向公安报案,并申请本院中止审理本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向子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向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