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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5民初108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与王日娃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王日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5民初108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住所地礼泉县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5221952419W。

负责人:穆航,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铭运,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系该行客户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斌,男,汉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系该行客户部副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某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谢      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孟      敏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