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8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苏,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委托代理人崔英,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上海展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茅俊。申请执行人张桂苏与被执行人上海展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8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上海展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桂苏工程款824815.8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受理费、保全费689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831709.8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0717.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邮政快递回执显示被执行人未能签收。2.2019年1月11日,赴启隆镇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上海展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待决算工程款。3.2019年5月10日,赴启隆镇向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4.2019年5月30日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表示被执行人上海展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已支付完毕。5、2019年6月10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展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0年6月9日止。5.2019年6月10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30日前履行人民币50万元,2019年8月30日前履行人民币30万元,余款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于2019年9月30日前履行完毕,双方余无纠葛。如未能按期履行或不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原生效文书确定的未归还本金利息申请强制执行。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还款协议,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9)苏0681执185号一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 浩执行员 彭福亮执行员 金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韩雪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