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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6执恢167号之一

王氏、葛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氏;葛丽娟;葛美娟;葛华伟;王平革;王付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恢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氏,女,1934年12月8日出生,住范县。

申请执行人:葛丽娟,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范县。

申请执行人:葛美娟,女,1983年3月5日出生,住范县。

申请执行人:葛华伟,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

被执行人:王平革,男,1969年6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执行人:王付林,男,1949年7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本院在执行王氏、葛丽娟、葛美娟、葛华伟与王平革、王付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及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王付林名下的车辆经司法拍卖二次流拍后以流拍价2500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平革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许书玮

审判员 李付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爱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