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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民初3282号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与闫保红、谢敬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闫保红;谢敬民;张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3282号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辛村镇南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8724730408。

负责人:李红军,男,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系该支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俊,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县,系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闫保红,女,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谢敬民,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张振,男,汉族,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与被告闫保红、谢敬民、张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日立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日富独任审判。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日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尹丽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