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7220号
原告:高兰亭,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省医药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
原告高兰亭与被告河南省医药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高兰亭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兰亭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高兰亭负担。
审判员 吕璐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任翔
书记员段方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