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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民初7220号

高兰亭与河南省医药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高兰亭;河南省医药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7220号

原告:高兰亭,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省医药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

原告高兰亭与被告河南省医药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高兰亭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兰亭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高兰亭负担。

审判员  吕璐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任翔

书记员段方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