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23执99号
申请执行人:曹双庆,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饶运宗,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92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饶运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饶运宗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曹双庆给付劳务费4738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985元、执行费61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饶运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鹤龄
审判员 王长标
审判员 董金洲 二0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史月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