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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23执99号

曹双庆与饶运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双庆;饶运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23执99号

申请执行人:曹双庆,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饶运宗,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92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饶运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饶运宗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曹双庆给付劳务费4738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985元、执行费61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饶运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鹤龄

审判员  王长标

审判员  董金洲 二0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史月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