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12号
申请执行人:颜海,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孙作海,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海与被执行人孙作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颜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03执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孟
审判员 李晓中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