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303执12号

颜海、孙作海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颜海;孙作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12号

申请执行人:颜海,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孙作海,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海与被执行人孙作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颜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03执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孟

审判员 李晓中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