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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919号之十八

杨德朝、冯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德朝;冯丽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919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杨德朝,男,汉族,1959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冯丽丽,女,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申请执行人杨德朝与被执行人冯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5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冯丽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德朝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9年5月28日,在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5、2019年6月22日,通过短信约谈方式将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85执9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常自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