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03民初1253号
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亿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广德西街**。
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姝、张照军,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徐保文,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迪,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亿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安居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徐保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亿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姝、张照军,徐保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安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22813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原告将宽城区奥派尔健身俱乐部装修项目交由被告施工。至起诉时,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价款总计263918元。其中因被告施工延误,原告为赶工支出人工费73731元;因被告施工不合格,该项目业主【宽城区奥派尔健身俱乐部】扣原告工程款22900。扣除该两项及原告已经支付的160100元,原告因支付被告7187元。其中因被告地面不平,墙体歪斜,瓷砖空鼓,大白不平开裂等后期维修需30000元。故被告需再退还工程款22813元。现双方就工程款数额无法协商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徐保文辩称及反诉称,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称被告施工延误,原告支出人工费、被告施工不合格等,维修需三万元,均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亿安居公司应向反诉人支付拖欠的人工费146453.3元。2018年9月,经双方结算,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费为263918元,签证人工费15810元。截止2018年11月5日,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人工费160100元。后经反诉人核算,被反诉人尚欠地下室回填碎石灌浆找平层人工费3583.3元、一二楼地下室刮大白人工费9660元、泳区二遍刮大白人工费6405元,合计拖欠人工费146453.3元未予支付。 亿安居公司反诉答辩称,被反诉人无任何拖欠反诉人人工费的行为。首先,双方在劳动监察部门主持下就该项目发生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为无争议的工程量263918元,其中包括被反诉人自行承担工程量73731元,且反诉人自认被反诉人已经向其支付了160100元,因此反诉人请求的数额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其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现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9月10日,宽城区奥派尔健身俱乐部将装饰工程发包给亿安居公司,亿安居公司又将该工程交由徐保文施工,施工中徐保文已收到亿安居公司支付人工费160100元。后徐保文因人工费纠纷将亿安居公司投诉到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019年3月4日双方在劳动监察大队主持下形成工程量确认单,确认单记载:“签证13850元,亿安居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继东签字确认的亿安居公司支付人工费部分为73000元,工程量合计263918元。”工程量确认单形成后,徐保文将该确认单复印件并留存一份。 庭审中,徐保文申请本院到劳动监察部门调取该确认单原件可见,关于亿安居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继东签字确认的支付人工费数额有涂抹和更改,73000元改为73731元,该数额与徐保文手中留存的在先形成的数额不符,故该部分数额仍应按双方先前达成的73000元予以认定。双方在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期间,亿安居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在2019年3月6日的笔录中承认,大约有120平方米左右涉及金额4560元,此项人工费可以支付给徐保文(笔录第2页)。
本院认为,徐保文虽不具有施工资质,但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亿安居公司主张给付人工费,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双方就工程量已达成确认单,对已支付部分工程费亦无异议,故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剩余人工费。关于本诉部分,亿安居公司主张因被告施工不合格,被项目业主扣工程款一节,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无法采信;以及其认为徐保文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后期维修等主张,双方工程未办理验收交接,故亿安居公司因工程后期质量问题自行维修的事实,亦无直接证据予以证实,也无法采信。关于反诉部分,徐保文主张的部分人工费发生在双方结算之前,而且证据大多是自行书写整理,既然双方已于2019年3月4日形成书面结算单据,故之前单方整理的材料,无法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徐保文的其他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驳回吉林省亿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吉林省亿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徐保文人工费35378元; 三、驳回徐保文反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吉林省亿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15元,由吉林省亿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0元,徐保文负担1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颖
人民陪审员衣守红
人民陪审员白惠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洋 来自